浅释: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

来源:发布日期 2018-01-12 11:39:06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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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释: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
发布时间:2010-11-24

 
浅释: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
-----------丁德发律师
犯罪主体:相同,单位和个人均可实施
侵犯客体:前者侵犯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相关金融管理秩序;后者侵犯的是单一的金融管理秩序。
犯罪主观:前者往往虚构事实骗取款项并占有所筹集款项的目的;后者占有的是非法吸收存款所获得的盈利 。
量刑区别:前者见刑法192条,后者见刑法176条
立案标准:前者见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的规定,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,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;
后者见最高人民法院在《会议纪要》中明确了一个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,即: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;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;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40万元以上的,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这一规定虽不是司法解释,但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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